最近这段时间,瑞幸咖啡的很多举动都让人匪夷所思。就在9月3日,瑞幸咖啡宣布:小鹿茶将成为独立品牌,并以“新零售合伙人”的方式进军二三四线城市。
可是经过认真的梳理,餐饮法务官发现该模式存在法律上的硬伤。所以为了提醒那些对“小鹿茶”的新合作模式有兴趣的投资者,我们向瑞幸咖啡提出四个问题进行探讨。
一、小鹿茶的“新零售合伙人”方式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?
根据小鹿茶公布的“新零售合伙人”方案,我们认为,该方案的实质属于特许经营,应当按照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、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》、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开展 。
另外我们注意到,瑞幸在宣传中极力地避免“加盟”字样,努力和“加盟”撇清关系。我们希望知道,瑞幸官方对于该模式的性质是如何判断的?如果认为不属于特许经营,理由是什么?
二、小鹿茶是否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,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、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?
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,小鹿茶产品从上市至今不到半年,其单独茶饮门店经营的时间只会更短。虽然瑞幸咖啡于2018年的门店数量已达3000家,但是咖啡和茶饮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产品。
那么问题来了,小鹿茶如何证明自己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基本资格呢?
三、小鹿茶尚不具备注册商标,且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存在重大隐患,是否向潜在的合伙人披露,又如何消除隐患?
餐饮法务官之前曾经发文报道过,瑞幸目前并不持有“小鹿茶”的注册商标,其商标均在申请之中。并且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,在最重要的一类商标(43类)上,小鹿茶被他人抢先注册。瑞幸想要获得43类小鹿茶商标,这过程存在巨大的风险。
四、如果小鹿茶43类商标被第三人成功注册,则所有直营店、加盟店将会对商标权人构成侵权,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由谁承担?
根据注册商标“申请在先”的原则,他人获得授权的可能性很大。一旦第三人成功注册该商标,则瑞幸的小鹿茶门店,将面临停止侵权、没收违法所得、赔偿损失、罚款等民事及行政责任,情节严重的,甚至可能构成犯罪。
万一出现上述情形,“新零售合伙人”及其经营主体是第一责任人。那么,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,是由“新零售合伙人”自行承担,还是由瑞幸承担?我们认为瑞幸咖啡应该给一个明确的答案。
其实自2018年以来,瑞幸咖啡就一直呈现亏损的状态。单单是2018年至2019年的第二季度,瑞幸就净亏损28.5亿元。最后小编再说明一下小鹿茶的“新零售合伙人”模式:
所谓“新零售合伙人”和传统加盟的区别在于,小鹿茶不收取加盟费。在门店达到收支平衡前,小鹿茶也不会收取费用。只有在门店开始盈利后,小鹿茶方面才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成。
(本文转载自:红餐网/zhuanlan/houqifeng/2019/0905/74917.html)